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21-078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5 月 28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以 15.6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0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9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由于另外一名激励对象和奔流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其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给和奔流先生的2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其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002 人,包括公司(含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限 40.00%
售期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首次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限制性 30.00%
售期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首次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限制性 30.00%
售期 股票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5、首次授予价格:15.64 元/股。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业绩考核
1)公司绩效考核要求
对于按照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以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在 2021 至 2023 年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7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至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平均
值增长不低于 10%
公司 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7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至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平均
值增长不低于 20%
公司 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7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度至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平均
值增长不低于 3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
好/合格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依照相应比例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解除限售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执行。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修订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5、2021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5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