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18-107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5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4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14 937,717,298 46.1470
网络参会 18 330,888,562 16.2837
合计 32 1,268,605,860 62.4307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0,232,8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593%。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60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0,230,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60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0,230,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项目前期贷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保证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60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0,230,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扶贫捐赠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603,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20,230,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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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