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再次核查,经审核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辞职、自愿放弃等个人原因不再具备参加股权激励的资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监事:
冯军 樊立兴 赵拥军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