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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关于签署《新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8

领益智造:关于签署《新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2-069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新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项目开工前提为须取得审批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如无法取得相关审批,可能存在导致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无法如期进行的风险。

  2、本次投资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实施进度及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预计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 2022 年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新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协同效应、扩大公司生产基地、充分发挥合作双方特长和优势,公司拟与崇州市人民政府在崇州市签署《新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由公司在成都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新能源电池铝壳、盖板、转接片等结构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本次项目合作计划总投资额约人民币 30 亿元,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整体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签署投资协议书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因具体实际投资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综合考虑安排投资进度及确认投资金额,如预计最终投资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双方后续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市场条件办理与调整本次交易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补充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及办理本次交易后续工商变更等法律手续相关文件,该等授权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协议签署对方介绍

  名称:崇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成都市崇州市昌明路 1 号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崇州市人民政府是成都市崇州市境内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崇州市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崇州市人民政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项目投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崇州市人民政府

  乙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在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1、项目名称:新能源结构件项目


  2、项目合作规模及合作目标:项目选址位于成都市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总投资约 30 亿元(含甲方部分投资,甲方具体投资金额以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为准),计划打造新能源电池铝壳、盖板、转接片等结构件研发、生产基地。

  3、项目合作内容:新能源电池铝壳、盖板、转接片等结构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分两期建设,项目整体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其中项目一期为转接片和铝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项目二期于本协议签订后 3 年内启动,项目二期具体投资方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4、项目实施主体:乙方在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内分别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一期项目公司合计注册资本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由项目公司享有,义务由项目公司承担。

  5、项目投资进度: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合计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在项目公司注册完毕之
日起 6 个月内实缴到位人民币 1 亿元。项目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月
内完成项目一期立项、环评、安评等工作,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8 个月内投产。项目开工前,须取得审批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

  6、项目实施地点:项目一期铝壳项目及转接片项目拟选址均位于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具体租赁面积、价格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内容以相关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为准。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积极协助项目公司争取国家及各级政府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2、甲方积极协调所在地国有公司在向项目公司出租厂房时,提供项目一期生产必需的水、电、气、污水处理站等基础设施。

  3、甲方在项目备案、工商注册、建设规划、环评、安评、消防报建、施工许可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制止一切乱收费。

  4、甲方为项目公司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保护乙方项目公司的合法生产和经营。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向甲方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背景资料。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项目情况的信息及项目背景资料均真实、全面、合法有效,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项目所需的水、电、气等能源供给方案由项目公司申报、相关职能部门确认为准,届时甲方积极协助项目公司与各相关部门签订供给协议。

  3、项目投产后需要招收工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使用项目当地劳动力。

  4、项目公司在其项目用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如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或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5、项目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照章纳税,守法经营;同时,服从甲方正常的调度和管理。

  6、乙方承诺项目公司在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的经营年限不少于 20 年(自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乙方保证其项目公司工商注册地(包含项目公司主要办公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和税收解缴关系不得撤离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公司提前撤离的情形除外。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2、本协议生效后,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完成项目公司的工商、税务登记,项目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完成立项、环评、安评、施工建设工作,并超过约定时间 3 个月的,乙方每日按项目一期总投资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甲方主张承担违约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全部违约金。

  3、如因特殊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协议约定完成相关工作,乙方应提前 30日与甲方进行协商,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相关工作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长工作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手续办理或开工、竣工及投入运营时间。

  协议的各项合作内容以双方根据合作项目进展情况签署的具体合同、协议等为准。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投资协议书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2022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投资协议书的签署,双方优势互补,实现产业互动和互利共赢,符合公司长远战略规划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次项目开工前提为须取得审批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如无法取得相关审批,可能存在导致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无法如期进行的风险。

  2、本次投资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实施进度及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新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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