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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实业:公司章程(2024年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2-07

金禾实业:公司章程(2024年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二月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董事会...... 18

  第一节  董事 ...... 18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5
第七章监事会...... 27

  第一节  监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7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6
第十二章附则...... 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皖东金瑞
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10月更名为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定远县大江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来安县长安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91341100796433177T。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0万股,于2011年7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NHUI JINHE INDUSTRI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来安县城东大街127号。

          邮政编码:239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9,975,078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一流的产品服务社会,以丰厚的报酬回馈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饮料、调味品、危险化学品有机类、液体无水氨、工业甲醇、工业硝酸、甲醛、浓硫酸、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双乙烯酮、丙酮、双氧水、二氧化碳、氯甲烷、盐酸、甲酸的生产、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凭许可在有效期内经营,涉及专项审批的除外);三氯蔗糖、三聚氰胺、季戊四醇、甲酸钠、尿素、碳酸氢铵、吡啶盐酸盐、乙酰乙酸甲酯、乙酰乙酸乙酯、新戊二醇、元明粉、氯化铵、乙酸钠、六水合氯化镁、工业氢氧化镁、氧化镁、氯化钠、4-氯乙酰乙酸乙酯、阿洛酮糖、4-氯乙酰乙酸甲酯的生产、销售(涉及专项审批的除外);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皖东金瑞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10月更名为安徽金瑞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定远县大江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长安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出资时间为2006年12月19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69,975,078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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