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8-031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3月23日(星期五),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3月22日—2018年3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下午15:00至2018年3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城东大街127号金禾实业综合楼会
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杨乐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9,368,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04%。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56,659,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4879%;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709,23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52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128,4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19,2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5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709,23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52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9,36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2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9,36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2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69,36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2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9,36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2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9,36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2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9,36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2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9,36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2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9,116,4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252,1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876,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52%;反对252,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8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128,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2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金禾实业董事、高管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9,36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2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为:同意269,36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128,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司慧、张亘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