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9-123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公司广东绿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11 月 8 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公司广东绿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绿润”)收到招标人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 ,确定广东绿润作为联合体成员与主办方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中标斗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道整治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本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公司广东绿润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
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绿润、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
限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中标项目签署的《斗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道整治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情况
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绿润、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
限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斗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道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斗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道整治工程施工的合同价格、工期、价格调整、进度款支付等内容协商一致。
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滨一区 18 号 A 区
法定代表人:饶元清
注册资本:6,232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16 日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管理,房地产项目开发投资,旅游项目开发和管理,广告制作、发布,项目投资。
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是由斗门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控股的国有独资企业,其具备履行上述合同的能力。
2、承包人(主办方):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 63 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明
注册资本:3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7 年 01 月 23 日
经营范围:工程施工承包;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园林绿化;装饰工程;制作、安装:水工金属结构,房地产开发;市场投资、市场服务管理。
3、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广东绿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 24 号之一(11)(只限办公,不包
括垃圾暂存点及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盛辉
注册资本:10,38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 年 01 月 24 日
经营范围:环保技术、资源再生加工利用技术的研发;承接环保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环境保护监测;管网建设监测维护;地下管线探测;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测绘服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管理服务;沟渠、下水道、河涌、化粪池的清疏及保洁服务;河涌治理、修复;工业废物、固体废
物、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处置服务;炉渣清运处置服务;绿化垃圾、建筑垃圾、废旧木料的清运及资源化利用;大件家私垃圾拆解及资源化利用;土壤修复;工业、生活、河涌污泥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渗滤液清运、处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废品);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养护服务;承接: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和装修工程;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生产、销售: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生产地另设)。
广东绿润为公司的全资公司。
公司、广东绿润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办方)、广东绿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一)合同主要条款
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零捌拾陆万贰仟柒佰贰拾伍元零 壹分(¥270,862,725.01 元)
2、工期:开工令下发后 386 个日历日,其中截污工程需在 2019 年 12 月 25
日前完成。
3、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验收评审标准。
4、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5、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二)双方义务和责任
1、发包人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范围以规划 批准的红线范围及发包人规定范围内。发包人将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 施工用地,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如设备材料堆场)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
需要,承包人应自行解决其他所需施工临时用地。
2、承包人
(1)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试验人等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
(2)临时用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等相关费用。
(3)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依法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
(4)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施工技术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分包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3、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次要内容若需分包应当符合分包条件,征得发包人同意,按照规定办理分包手续。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可以将非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外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队伍进行施工,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4、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 10%,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现金。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有效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五)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延误时间顺延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或按招标人的实际要求完成。
2、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每延误 1 天按 5,000 元/天标准课以承包
人违约金。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六)价格调整
1、由于设计、主要材料及设备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价格升高或降低导致的造价变化(工程量增减不作为调整单价的依据)。
2、由于工程商洽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价格升高或降低导致的造价变化(工程量增减不作为调整单价的依据)。
3、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石粉(石屑)有价格波动时,按月完成工程量及相应月信息价加权平均与预算编制期信息价相比其波动范围不超过±5%时,差价不予调整;当波动范围超过±5%时,仅调超过±5%的部分。
4、非中标人原因,招标人删减了合同中某个项目或工作内容,结算时将予以调减。
5、采用施工总承包,承包合同以及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范围之内不予调整。
(七)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1、按照施工进度,每月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 80%(含本数);
2、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 85%;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 90%;
4、结算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后,支付结算价的 97%;
5、余款(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视保修情况,在保修期满,且本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14 日内报财政部门申请付款,付款
时间按财政部门规定。
(八)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合同结算价的 3%。
(九)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责任
(1)施工过程中,经批准的施工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如需更换,必须经招标人批准,用不低于投标报名时提供的管理人员资历和经历、经验的人员替换。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第一次处违约金 20 万元/每人次,第二次处违约金40万元/每人次,并保留终止施工合同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而返工,承包人应无条件承担所有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3)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完工后(工程验收移交即日或收到招标人清理通知后)十日内做好清场工作并退出,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影响环境的严重程度扣除部分工程款。
(4)被发包人、质量监督站、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质量问题进行通报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 3 万元违约金或不低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金额。
(5)因承包方原因,实际进度严重滞后(即整体进度滞后30个日历日以上,或独立河涌/单位工程滞后经发包人审批进度计划的30%),在限期内整改不符合要求或催告无效,招标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2、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十)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 27,086.27 万元,约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
入的 8.68%,约占广东绿润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59.59%。本项目合同的签订以及后续的顺利实施,将对公司市政环卫业务起到积极影响。
上述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