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4-030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1月23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毛惠清、白静、方天亮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
国证监会上报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2月19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提议召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
4、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等相关议案。
5、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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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授予的独立意见。
二、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由于激励对象中陈强、程远亮、刘贞强、陈利明、周建兵、李云妮、史梅星、
钟国香、王开广9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益,公司董事会同
意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对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及相关权益的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首期授予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
人数由97人调整为88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由557万份调整为523
万份,其中: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量由507万份调整为473万份,预留权益
总量50万份数量不变。由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部分,
权益数量具体调整的情况如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的总量由474万份调整为443万份,其中:首期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424万份
调整为393万份,预留股票期权50万份数量不变。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
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3万股调整为80万股。
此次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请投资者浏览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修订稿)》。
三、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期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强、程远亮、刘贞强、陈利明、周建兵、
李云妮、史梅星、钟国香、王开广9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
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授予其权益共计34万份,其中:取消的股票期权为3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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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取消的限制性股票为3万股。
监事会对《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进行核查后认为:(1)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与《海南瑞
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相符。(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
解之处。(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
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理
公司)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及受托管
理公司);(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补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公
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
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
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董事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