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5 证券简称:豪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4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山东省高密市密水科技工业园豪迈路2069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既强先生。
6. 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356,420,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329%。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21人,代表股份112,366,90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12%。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29人,代表股份468,787,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4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125人,代表股份113,788,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10,938,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87.659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弃权57,84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2.3401%。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5,939,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49.160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0.0001%;弃权57,84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权总数的50.8391%。
2.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曹爱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曹爱军先生,获得选举票数458,871,487,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49%;选举结果: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选举票数103,872,588,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860%。
2.02 选举闫方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闫方清先生,获得选举票数456,998,982,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54%;选举结果: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获得选举票数102,000,083,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404%。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王智、马龙飞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