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2 年 3 月 18 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关于同意比亚迪股份有限
公司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国经贸企改[2002]153 号)及于 2002 年 6 月 10
日以《关于同意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本结构的复函》(国经贸厅企改[2002]
348 号)批准,以整体改制方式设立,于 2002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0857080。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及认购股份数和占公司设立时的股权比例分别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王传福 15016.91 38.5046
吕向阳 6295.49 16.1423
广州融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4480.07 11.4874
夏佐全 3288.87 8.4330
杨龙忠 2071.73 5.3121
毛德和 725.85 1.8612
王念强 569.73 1.4608
戴常 458.58 1.1758
刘卫平 422.51 1.0834
古伟妮 318.80 0.8174
贾言秀 318.80 0.8174
李柯 312.75 0.8019
李维 296.86 0.7612
方芳 284.86 0.7304
李永光 284.86 0.7304
刘焕明 284.86 0.7304
伦绪锋 284.86 0.7304
孙一藻 284.86 0.7304
王传方 284.86 0.7304
吴昌会 284.86 0.7304
吴经胜 284.86 0.7304
肖平良 284.86 0.7304
张翼 284.86 0.7304
严岳清 199.40 0.5113
鲁国芝 142.43 0.3652
何志奇 98.48 0.2525
渠冰 88.95 0.2281
万秋阳 88.95 0.2281
王海涛 88.95 0.2281
夏治冰 88.95 0.2281
谢琼 88.95 0.2281
刘伟华 88.95 0.2281
王海全 88.95 0.2281
朱爱云 73.07 0.1874
李竺杭 73.07 0.1874
张金涛 73.07 0.1874
肖峰 73.07 0.1874
陈刚 73.07 0.1874
何龙 73.07 0.1874
邓国锐 73.07 0.1874
合计 39000 100
公司于 2002 年 6 月 11 日由深圳市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上述发起人均以其所持深圳市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在设立
时一次缴足。
第二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BYD COMPANY LIMITED
第三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邮编:518119电话:0755 89888888传真:0755 84202222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公司章程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守法经营,诚实经商,开发高新科技产品,丰富市场,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锂离子电池以及其他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柔性线路板、五金制品、液晶显示器、手机零配件、模具、塑胶制品及其相关附件的生产、销售; 3D 眼镜、GPS 导航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作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比亚迪品牌乘用车、电动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的乘用车、电动车及其零部件的营销、批发和出口,提供售后服务;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销售;汽车电子装置研发、销售;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的研发、销售;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含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机械、各类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件、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信及综合监控系统与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租赁与售后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轨道梁柱的研发、设计、销售;自有物业租赁(物业位于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及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城宝荷路 3001 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信息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第三章 股份、股份转让和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