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包括 H 股股票及 A 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避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参考文件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上统称有关人员。
有关人员的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视同其本人行为,亦须参照有关人员遵守本规定。(关联人就个人而言,是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其存在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消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关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而实际收益人为其本人的,视同其本人行为。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关联人,亦须参照有关人员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有关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有关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有关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个人信息申报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下列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并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关联人相关信息等,详见附件一):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以上申报的有关数据视为有关人员向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和中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 A 股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如持有公司 A 股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中登公司和
董事会办公室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前的申报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有关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通知格式见附件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有关人员在买卖公司 H 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同时应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后的申报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后的一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格式见附件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在收到书面申报后,在有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的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披露。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 A 股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登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以及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登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定》,H 股的投资人仅限于境外投资人,境内人士不可买卖 H 股。
第二十八条 禁止内幕交易
(一)禁止有关人员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有关人员在内幕消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三)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