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2-037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资金占用事项基本情况
2019 年 5 月,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金收购
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天”)51%股权。2020年 5 月,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北京弘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通过违规担保、预付款、往来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北京弘天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约 5.42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 月,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未经公司审批,擅
自将北京弘天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
弘天”)金额为 1.46 亿元、1.5 亿元和 1.7 亿元的 3 张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
担保金额合计 4.66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该质押担保
未经公司审议程序,构成违规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导致公司股
票自 2020 年 7 月 2 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上述 3 笔存单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8 日、10 月 28 日、10 月 29 日陆续到期,由于王安祥未能安排资金解除
质押,债务人未按期清偿银行债务,导致存单内的存款全部被质权人划走。该质押担保实际上是王安祥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违规使用海南弘天的资金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5 月 30 日、6 月 2 日、6 月 23 日、7 月 1 日、7 月 10 日、10 月
30 日及 2021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对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监管关注的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关于子公司违规
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及其他相关公告。
2.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北京弘天向王安祥控制的北京安杰玛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玛商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 3,280.4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2019 年 4 月 10 日(并购前),北京弘天向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浙江迪秀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秀贸易”)支付往来款 4,200 万元。该笔款项实际上是北京弘天代王安祥控制的北京杰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偿付往来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尚未归还至海南弘天和北京弘天。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通过多种方式向责任方追索子公司违规担保损失资金及其被占用的款项:
1.要求并督促王安祥解除存单质押担保并归还占用款项,为此,王安祥作出了如下还款承诺:
(1)2020 年 6 月 22 日,王安祥与公司及海南弘天签订了三方《协议书》,
王安祥承诺:其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负责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新久宝能源有
限公司提供的上述 2.96 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以 2.96 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1.7 亿元银行存款定期
存单的质押或在 2020 年6 月 30 日前以 1.7 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
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如王安祥未能按期解除2.96亿元和1.7亿元的存单质押,因此给海南弘天、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王安祥个人承担全部责
任。王安祥同意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 2.96 亿元和 1.7
亿元,并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实际欠款金额及年
利率 10%向海南弘天支付利息。
(2)2020 年 5 月 21 日,王安祥承诺:若在 2020 年 7 月 30 日前仍未发生
采购精油业务或发生的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少于 3,280.40 万元,则由王安祥本人负责督促安杰玛商贸退还上述资金(按扣除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后的余额计算,下同),并按年化 10%支付利息费用;若安杰玛商贸未能按期退还上述资金,则由
王安祥本人在 2020 年 7 月 30 日前退还上述资金,并按年化 10%支付利息费用。
(3)2020 年 5 月 21 日,王安祥承诺:若迪秀贸易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未能向北京弘天归还前述全部款项,则由王安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负责
向北京弘天清偿前述全部款项,并按年化 10%支付利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各项承诺均已超期,虽然公司一直反复督促王安祥履行承诺,但王安祥至今仍未归还上述款项,亦未支付利息。
2. 启动法律追偿程序
(1)2020 年 8 月,公司就海南弘天 1.70 亿元担保损失资金向广西壮族自
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提起诉讼,向王安祥追索,
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1 年 12 月 27 日,南宁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
认为王安祥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2)2021 年 7 月,海南弘天就其 1.46 亿元担保损失资金向广东省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依法确认其与
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字
YC-003 号《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并要求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向其返还 1.46 亿元。
2021 年 11 月 5 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海南弘天的全部诉讼
请求。海南弘天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2022年 5 月 27 日,广东高院对该案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3)公司将继续采取财产保全、诉讼等合法途径向王安祥等责任方追索海南弘天损失的资金,或直接推进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追究王安祥的刑事责
任,并要求其退回所有占用款。
三、相关风险提示
1.由于子公司被占用款项尚未收回,因此,公司股票暂不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尽管公司已经采取了资金追偿措施,但截至目前仍未能追回任何款项,因王安祥债务巨大,公司最终能否追回子公司被占用款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