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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八菱: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ST八菱: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2-11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资金占用事项基本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以现金收购
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51%的股权。因弘润天源主要业务涉及生物工程技术,专业性较强,因此收购后仍然由业绩承诺方王安祥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管理。2020 年 5 月,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弘润天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存在大额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王安祥利用其担任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海南弘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操控海南弘天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并为其个人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2019 年 10 月 28 日、10 月 29 日及 2020 年 1 月 8 日,王安祥违反规定程
序,未经公司审批,先后安排将海南弘天金额为 1.46 亿元、1.5 亿元和 1.7 亿
元的 3 张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构成违规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4.66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违规担保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
形,导致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7 月 2 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前述违规担
保实际上是王安祥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违规使用海南弘天的资金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资助,形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5 月 30 日、6 月 2 日、6 月 23 日和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对广西
证监局<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监管关注的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47)、《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及《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等相关公告。

    2.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弘润天源向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北京安杰玛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玛商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3,280.40 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2019 年 4 月 10 日(并购前),弘润天源向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浙江迪秀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秀贸易”)支付往来款 4,200 万元。后经核实,该笔款项实际上是弘润天源代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北京杰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综上,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通过预付款、往来款和违规担保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弘润天源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合计约 5.42 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安祥及其关联方仍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款项。上述 3
笔质押存单陆续到期后,因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导致定期存单内的 4.66亿元银行存款全部被银行划走抵偿债务。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后,立即要求王安祥解除存单质押担保并追回资金占用款项,为此,王安祥作出了系列还款承诺如下:

    (1)2020 年 6 月 22 日,王安祥与公司及海南弘天签订了三方《协议书》,
王安祥承诺:其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负责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新久宝能源有
限公司提供的上述 2.96 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以 2.96 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1.7 亿元银行存款定期
存单的质押或在 2020 年6 月 30 日前以 1.7 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
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如王安祥未能按期解除2.96亿元和1.7亿元的存单质押,因此给海南弘天、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王安祥个人承担全部责

任。王安祥同意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 2.96 亿元和 1.7
亿元,并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实际欠款金额及年
利率 10%向海南弘天支付利息。

    (2)2020 年 5 月 21 日,王安祥承诺:若在 2020 年 7 月 30 日前仍未发生
采购精油业务或发生的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少于 3,280.40 万元,则由王安祥本人负责督促安杰玛商贸退还上述资金(按扣除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后的余额计算,下同),并按年化 10%支付利息费用;若安杰玛商贸未能按期退还上述资金,则由
王安祥本人在 2020 年 7 月 30 日前退还上述资金,并按年化 10%支付利息费用。
    (3)2020 年 5 月 21 日,王安祥承诺:若迪秀贸易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未能向弘润天源归还前述全部款项,则由王安祥本人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负责
向弘润天源清偿前述全部款项,并按年化 10%支付利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各项承诺均已超期,虽然公司一直反复督促王安祥履行承诺,但王安祥至今仍未履行上述承诺,未归还上述占用资金,亦未支付相应利息。

    2.针对上述违规担保造成的资金损失,公司已陆续启动了法律追偿程序,具体如下:

    (1)2020 年 8 月,公司就海南弘天被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划扣的 1.70 亿元担
保损失资金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提
起诉讼,向王安祥追索,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1 年 12 月 27 日,南宁中
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认为王安祥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裁定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2)2021 年 7 月,海南弘天就其被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划扣的 1.46 亿元担
保损失资金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
请求广州中院依法确认其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编号
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字 YC-003 号《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并要求广州银行
珠江支行返还 1.46 亿元。2021 年 11 月 5 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海南弘天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南弘天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
案二审目前尚未开庭。

    3.公司将继续采取财产保全、诉讼等合法途径向王安祥等责任方追索海南弘天损失的资金,或直接推进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追究王安祥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退回所有占用款。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尚未追回,公司暂不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虽然王安祥承诺归还上述款项,但截至目前其各项还款承诺均已逾期,王安祥至今仍未兑现承诺。公司已采取了资金追偿措施,截至目前仍未能追回上述任何款项,最终能否追回上述款项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上述款项存在较大的坏账风险,公司已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款项
按 70%单项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本着审慎性原则,公司将对上述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进一步评估,如果在公司 2021 年年报披露前仍未能追回上述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对上述款项剩余的 30%按单项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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