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9-09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5日—2019年5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9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21号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黄志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162,560,4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374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44,949,8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59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7,610,6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15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2,835,5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8%。
3.其他人员出席的情况
公司监事、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560,435股(含网络投票),反对0股(含网络投
票),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35,596股(含网络投票)、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560,435股(含网络投票),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35,596股(含网络投票)、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3.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560,435股(含网络投票),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35,596股(含网络投票)、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4.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560,435股(含网络投票),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35,596股(含网络投票)、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5.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560,435股(含网络投票),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35,596股(含网络投票)、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反对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晁杰律师、黄凌寒律师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