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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2

恒大高新: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1-03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会
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 88 号,江西恒大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1,362,25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1,307,35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7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4,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4,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4,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3%。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362,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362,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362,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362,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362,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362,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362,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1,362,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志军、谭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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