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9-10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将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7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35,375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53%。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均出具了相关意见。
2、2017 年 11 月 2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
3、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4、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554.20
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6.43 元,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首次授予股份的
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
6、2018 年 7 月 11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8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
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139.00 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3.57 元,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1 日,首次授予
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
8、2018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18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了审核意见。
10、2019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了审核意见。
11、2019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 查意见。
12、2019 年 11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19 年 11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了审核意 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为限售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5%。公司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不得实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股权激励的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1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2018 年归属于上市 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激 司 股 东 的净 利 润 为
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3490.87 万元,其中股
权激励成本影响净利
3 润为 1326.35 万元,则
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
净利润为 4817.22 万
元。符合净利润的不低
于 4000 万元的业绩考
核目标。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
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 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的综合考评结果,本次
售额度。 解除限售的 147 名激
4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励对象 2018 年度个人
90分以上 80~90 60~80 60分以下 绩效考核结果分别为:
分数段 (含90) (不含90) (不含80) (不含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