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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2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9,282,9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2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9,167,024股,占上市公司有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5,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5,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5,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2,9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2,9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2,9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2,9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2,9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2,9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2,9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2,9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2,9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2,9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怀俊、李小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