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049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22日(周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 15:00至2018年5
月22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2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1
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2,877,54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6.59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2,001,618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6.52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875,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06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61%。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87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87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87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87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87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8年审计机构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877,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椿、康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