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3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锋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技术中心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3,416,448股;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0名,代表股份0股,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3,416,4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88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3,416,448股,占公
司总股份 59.08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3,416,4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08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
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435,748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13.22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435,7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22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
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5,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5,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5,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5,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5,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5,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薪酬确认及2018年薪酬方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5,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监事人员2017年度薪酬确认及2018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5,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5,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公司2018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5,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5,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00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5,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劳正中、余飞涛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