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十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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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其中,董事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构成;监事由内部监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构成;
(一)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二)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四)独立监事,指参照独立董事制度,由公司聘请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
(五)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六)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监事。
第三条 董事、监事的薪酬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根据董事、监事任职身份的不同,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标准,向其发放或不发放薪酬。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内部董事、内部监事薪酬根据其本人与公司所建立的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基础,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报酬,不另行发放津贴。董事长、副董事长其薪酬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仅向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外部董事及外部监事发放职务津贴,此外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外部董事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董事会根据独立董事与独立监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独立董事与独立监事的职务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7 万元(税前),根据外部董事与外部监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外部董事与外部监事的职务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7 万元(税前),上述津贴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定期发放。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上述向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外部董事及外部监事发放的职务津贴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