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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电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2

奥拓电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1-058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2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回购价格上限7元/股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详见公司2021年2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公司已于2021年6月24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1,624,702股后的650,419,4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98949元人民币现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根据2021年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规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区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1+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7-0.019845)/(1+0)≈6.98元/股。


    上述调整后,按本次回购股份不超过人民币6.98元/股条件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上下限为:143.2665万股至286.5329万股;占目前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上下限为:0.22%至0.4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1,62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5%,最高成交价为4.5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1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6,812,250.66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2月4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6,202,117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26,202,117股的25%(即6,550,529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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