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0-023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满足,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14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实施情况简述
1、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2、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予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3、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75 人调整为 158 人,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对激励对象获授予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4、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调整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58 人调整为 147 人,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授予价格为 2.7 元/股。
5、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6 月 4 日总
股本 613,398,7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1.002513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因此,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价格的议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2.60 元/股。
6、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对激励对象获授予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 2019 年 7 月 5 日,授予价格为 2.94 元/股。
7、2020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为锁定期,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一次解锁期,第一次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量的 20%。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
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足解锁条件
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2)最近三年内因重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
形,满足解锁条件。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2018 年加权平均净
3、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2018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资产收益率为 14.86%。满
益率不低于14%。 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的业绩考核指标。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锁的上一年度考
核结果达标在C 级以上,即考核综合评分超过70 分(含 70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分),才可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锁定期内所获授的全 考核要求,满足解锁条件。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否则其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的 解锁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实施的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安排,公司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 20%
份额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公司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42名激励对象在第 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1,584,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期可解 剩余未
姓 名 职 位 性股票股数 票占授予限制性 锁数量 解锁数
(万股) 股票总量的比例 (万股 ) 量 (万 股)
沈永健 董事、副总裁 300 37.88% 60 240
杨文超 董事 30 3.79% 6 24
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含控股子公司,共 140 人) 462 58.33% 92.4 369.6
合计 792 100% 158.4 633.6
注: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第一 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为20%。
2、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扣除已离职人员的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8 万股。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
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142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的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4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的解锁手续。
七、律师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