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8-089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5人调整为158人,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175人,包括相关关键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子公司)。激励对象不含有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的限制性
姓 名 职 位 票股数 票占授予限制性 股票占目前总
(万股) 股票总量的比例 股本比例
沈永健 千百辉董事 300 33.33% 0.49%
其他相关关键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 500 55.56% 0.82%
(含控股子公司,共174人)
预留股份 100 11.11% 0.16%
合计 900 100% 1.47%
4、授予价格:2.70元/股。
5、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6、解锁安排:自本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可解锁期间按20%、40%、40%的解锁比例分批逐年解锁。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9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2、2018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3、2018年10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对激励对象获授予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5人调整为158人,授予数量不变,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5人调整为158人,授予数量不变,预留股份数量不变。本次调整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七、法律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奥拓电子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有权确定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本次授予对象数量的调整和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奥拓电子尚需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