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8-061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
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拓电子”)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于2018年7月11日完成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7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2、2017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3、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4、2018年5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8年5月4日。
2、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7.53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向96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份股票期权。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授权时公司
姓 名 职 位 权数量 权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万份)
关键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
100.00 100.00% 0.16%
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共96人)
合计 100.00 100.00% 0.16%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行权比例
预留股票期权第 自预留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一个行权期 留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股票期权第 自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二个行权期 留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行权期,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注销。
三、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情况
1、期权简称:奥拓JLC3
2、期权代码:037777
3、期权有效期:36个月
4、期权行权:分2期行权
5、股票期权授予日:2018年5月4日
6、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00.00万份
7、股票期权行权价:7.53元/股
8、期权授予登记名单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授权时公司
姓 名 职 位 权数量 权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万份)
关键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
100.00 100.00% 0.16%
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共96人)
合计 100.00 100.00% 0.16%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