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7-07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对象及授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2人调整为170人,首次授予数量由500万股调整为498.85万股,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不变。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权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共172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含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控股子公司)。激励对象不含有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配如下表:
姓名 职位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权股票期 占授权时公司
数量(万份) 权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孔德建 董事会秘书 15 2.50% 0.02%
其他关键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485 80.83% 0.79%
共171人)
预留股票期权 100 16.67% 0.16%
合计 600 100.00% 0.97%
4、行权价格:7.47元/股。
5、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6、行权安排:自本计划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期间按10%、45%、45%的行权比例分批逐年行权。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2、2017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3、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授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2人调整为170人,首次授予数量由500万股调整为498.85万股,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不变。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对象及授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1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本次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2人调整为170人,首次授予数量由500万股调整为498.85万股,预留股份数量不变。本次调整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奥拓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有权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确定授权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权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奥拓电子尚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2、《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首次授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