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4-098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850,228.9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案件涉诉的 6 人中,2 人已撤诉,4
人已被法院驳回,对公司损益不会产生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被投资者起诉,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
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浙 02 民初 115 号、(2024)浙 02 民初 115 号之一】、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 02 民初 115 号】等相关法院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1、张慧英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起诉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后,张慧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原告张慧英撤诉。
2、龚坤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起诉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龚坤未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原告龚坤撤回起诉处理。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立敏等 4 名投资者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刘立敏等 4 人投资损失587,910.08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立敏等 4 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661 元,由原告刘立敏等 4 名投资者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件涉诉的 6 人中,2 人已撤诉,4 人已被法院驳回,对公司损益不
会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