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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ST围海: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4-02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梁栋才案件(判决阶段);刘立敏等6人案件(一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850,228.9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已判决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因赔偿
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减少利润总额约 1,189.39 万元,公司已于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计提了上述损失,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对于新增投资者诉讼案件因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因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被投资者起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1 日、2022 年 8
月 24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2023 年 3 月 29 日、2023 年 6 月 28 日、2023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12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3)、《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2、2023-016、2023-052、2023-087、2023-123)。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 1434 号】以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浙 02 民初 115 号】等相关法院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梁栋才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梁栋才支付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829,690.70 元;本案诉讼费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097 元,由梁栋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一)诉讼概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立敏等 6 名投资者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 850,228.93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发行 A 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586,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
投资者。2024 年 1 月 2 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
管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3]4 号),根据该告知书,被告存在虚增 2021 年利润的虚假陈述,其
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 2022 年 4 月 30 日,揭露日为 2023 年 4 月 29 日,基准日为
2023 年 6 月 15 日,基准价为 2.72 元。原告基于对被告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
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中所涉相关内容引发的投资者诉讼事项,根据已判决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因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减少利润总额约 1,189.39 万元,公司已于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计提了上述损失,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3]4 号)中所涉相关内容引发新增的投资者诉讼事项,因相关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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