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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6 深市 *ST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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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1

*ST围海: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4-009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 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5 月 5 日(星期五)
开市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 围海”变更为“*ST 围海”。若公司股票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1 条第(一)至(六)项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5 条规定“上市
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本次为公司披露的第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5)虽符合第9.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6)因不符合第9.3.7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若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现上述所列任一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因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 年财务报告变
更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9.3.1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中披露了《关于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及《关于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

    四、其他风险提示说明

    1、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 2024-007),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3年审计报告为准。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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