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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ST围海: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87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诉讼人);

    3.涉案的金额:6,333,713.16元,其中应诉通知涉案金额为34,481元,判决阶段涉案金额为6,299,232.1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部分案件未一审判决,以及部分案件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于终审判决阶段的案件,因涉案金额较小,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被投资者起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1 日、2022 年 8 月 24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及 2023 年 3 月 29 日、2023 年 6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
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浙 02 民初 411 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02 民初 106 号、(2022)浙 02 民初 587 号、
(2022)浙 02 民初 568 号、(2022)浙 02 民初 871 号、(2023)浙 02 民
初 23 号、(2023)浙 02 民初 166 号、(2023)浙 02 民初 183 号、(2023)

浙 02 民初 178 号、(2023)浙 02 民初 180 号】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 641 号、(2023)浙民终585 号】等相关法院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一)诉讼概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陈志群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34,481 元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手续费及印花税 75.55 元

    (3)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陈志群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陈志群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陈志群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收到《判决书》的情况

    (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02 民初 106
号、(2023)浙 02 民初 23 号、(2023)浙 02 民初 166 号、(2023)浙 02 民
初 183 号、(2023)浙 02 民初 178 号、(2023)浙 02 民初 180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冯锦苏等 212 名投资者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冯锦苏等 212 人投资损失
12,940,411.56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冯锦苏等 212 名投资者投资损失 5,389,392.72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共 212,981 元,由原告冯锦苏等 212 名投资者负担
130,352 元,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2,629 元。

    (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 02 民初 587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郑铭江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

    2、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赔偿原告郑铭江投资损失 1,100,000 元。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郑铭江投资损失 333,430.30 元;

    (2)被告冯全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郑铭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700 元,由原告郑铭江负担 10,244 元,被告浙江省围
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共同负担 4,456 元。

    (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 02 民初 568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云青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冯全宏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云青投资损失2,399,156.29 元;

    (2)判令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共同负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云青投资损失 543,217.25 元;

    (2)被告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李云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25,993 元,由原告李云青负担 20,108 元,被告浙江省围海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共同负担 5,885 元。


    (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 02 民初 871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赵正平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正平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 375,321.15 元;

    (2)判令冯全宏、杨贤水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正平投资损失合计 33,191.89 元;

  (2)被告冯全宏、杨贤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赵正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6,930 元,由原告赵正平负担 6,317 元,被告浙江省围海建
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共同负担 613 元。

    (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 641 号】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李云青

    被上诉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

    2、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云青投资损失2,399,156.29 元;


    (2)判令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共同负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1,786 元,由上诉人李云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浙江省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 585 号】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赵正平

    被上诉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

    2、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赵正平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 375,321.15 元;

    (2)判令冯全宏、杨贤水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930 元,由上诉人赵正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部分案件未一审判决,以及部分案件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于终审判决阶段的案件,因涉案金额较小,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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