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3-05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4,750,472.12元,其中应诉通知涉案金额为4,744,376.70元,终审判决涉案金额为6,095.42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部分案件未一审判决,以及部分案件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于终审判决阶段的案件,因涉案金额较小,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被投资者起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1 日、2022 年 8 月 24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及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2023-016)。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浙 02 民初 166 号、(2023)浙 02 民初 178 号、(2023)
浙 02 民初 180 号、(2023)浙 02 民初 183 号、(2023)浙 02 民初 209 号、 (2023)
浙 02 民初 364 号】以及浙江省宁波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 92 号】等相关法院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一)诉讼概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梁栋才等 195 名投资者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744,376.70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梁栋才等 195 名投资者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梁栋才等 195 名投资者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梁栋才等 195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收到《判决书》的情况
(一)诉讼概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蔡巧聘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公司赔偿蔡巧聘投资损失 11,000 元;
(2)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蔡巧聘支付投资损失 6,095.42 元,驳回蔡巧聘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蔡巧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部分案件未一审判决,以及部分案件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于终审判决阶段的案件,因涉案金额较小,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