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0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6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案件非终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开发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终 306 号、[2022]陕民终 362号、[2022]陕民终 363 号、[2022]陕民终 36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贸易”)、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平实业”)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2022 年 6 月,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 陕 03 民初 100 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
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起诉。后续,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4月18日、11月14日、2019年1月3日、3月12日、4月27日、5月28日、10月29日、11月16日、2020年1月2日、3月28日、4月27日、11月28日、12月31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7月9日、2022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终 306 号、[2022]陕民
终 362 号、[2022]陕民终 363 号、[2022]陕民终 364 号),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
定该等案件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据尚欠充分,事实认定不清,对本案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故裁定如下:
1、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 03 民初 97 号、(2021)陕 03 民初
98 号、(2021)陕 03 民初 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民事裁定。
2、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件非终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终 306 号、[2022]陕民终 362 号、[2022]陕民
终 363 号、[2022]陕民终 364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