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2-18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围海股份”)原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于2020年8月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挽救价值,且重整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为由,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围海控股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1年3月,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合并重整;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已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并且重整投资人已支付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根据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浙0291 破1 号】,围海控股于2022年6月17日已将46,267,7204 股股份分别过户给重整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舜农”)、杭州光矅致新钟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曜钟洋”)、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真投资”)。
权益变动前,宁波舜农及其一致行动人光曜钟洋、源真投资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后,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宁波舜农持有围海股份168,689,320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4%;光曜钟洋持有围海股份169,902,9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5%,源真投资持有围海股份124,084,9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84%。此外,光曜钟洋将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宁波舜农行使,宁波舜农合计享有上市公司29.59%股份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舜农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权益变动后,宁波舜农持有围海股份29.59%股份的表决权,余姚市舜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舜财”)为宁波舜农的控股股东,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过余姚舜财间接持有宁波舜农90.00%股权,系宁波舜农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冯全宏、罗全民、邱春方、王掌权变更为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8月31日、12月1日、12月26日、2021年1月22日、3月9日、5月26日、9月4日、10月28日、11月10日、12月4日、12月14日、12月28日、12月31日、2022年2月11日、3月25日、3月29日、4月11日、4月25日、5月9日、6月20日、6月2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4),其中宁波舜农及源真投资应支付违规资金利息的比例约定为“2022年4月22日,宁波舜农、源真投资与上市公司及管理人签署《收益权转让协议》,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对价为856,386,842.06元,由宁波舜农和源真投资共同支付,其中宁波舜农支付的比例为73.18%,对应金额为
626,703,891.02元;源真投资支付的比例为26.82%,对应金额为229,682,951.04元。应支付的违规资金的利息亦由宁波舜农和源真投资按上述比例分摊。”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源真投资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24,887,619.10
元,源真投资已按上述比例支付完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宁波舜农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67,907,381.29元,宁波舜农已按上述比例支付完成,双方支付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00.39元,违规资金利息已全部到账。
三、其他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