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2-125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6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案件非终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宝
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贸易”)、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平实业”)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宝鸡市中级
人民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4月18日、11月14日、2019年1月3日、3月12日、4月27日、5月28日、10月29日、11月16日、2020年1月2日、3月28日、4月27日、11月28日、12月31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
[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相关案件全部受理费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3、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件非终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