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2-126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被原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
票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2、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已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
购款 856,386,842.06 元,并且 2021 年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
3、针对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目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起诉。根据《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权转让协议》第 2.2 条,若上市公司收到长安银行违规资金收益权的回款后,将从回款中扣除违规资金利息后,再将剩余的收益权回款按照该协议的比例支付给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
告》。因公司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上
市规则》第 13.3.1、13.3.2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开市起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围海股份”变更为“ST 围海”。
公司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44、2019-045、2019-076、2019-090、2020-074、2020-083、2020-175、2020-189、2020-198、2021-030、2021-035、2021-090、2021-092、2021-095、2021-107、2021-113、2021-127、2021-156、2022-003、2022-033、2022-051、2022-059、2022-097、2022-110)。
二、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 号),“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
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13.54 亿元。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 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
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 34,635 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
司占用*ST 围海资金余额 85,127.79 万元,其中通过*ST 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 18,385 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 66,742.79 万元。”
(二)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8-2019 年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
以公司名义为围海控股及相关方融资提供担保。违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1、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
2018 年 11 月-2019 年 7 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开发公司”)共计 6 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
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
额为 7 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 6 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 6 亿元长安
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
2022 年 6 月,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
陕 03 民初 100 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起诉。
2、顾文举违规担保案:
2018 年 7 月,围海控股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起诉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1 年 7 月,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应当对围海控股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
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责任款项共计 4150 万元后,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已结案。
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
2018 年 9 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
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围海控股、王重良等相关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公司承诺对围海控股在《还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王重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围海控股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 年 7 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 年 9 月,法院根据该裁决书扣划了公司账户资金。该违规担保案公司实际赔偿 2291.69 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
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
2019 年 4 月,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 700 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
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9 月收到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本金为 680 万元)。目前公司已对外赔付,实际赔偿301.10 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已结案。
5、中弘保理违规担保案:
2019 年 2 月,围海控股、围海控股关联方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怀贸易”)与签订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综合服务协议,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叁亿柒千万元整,中弘保理及科怀贸易另行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围海股份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围海控股实际开具汇票总金额 500 万元。公司违规担保余额 500 万元,该案件暂未引发诉讼纠纷。
三、解决措施
公司围海控股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收购围海控股 100%的违规资金(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金额)收益权,化解围海控股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
收购款 856,386,842.06 元。待公司收到违规资金收益权的回款后,将从回款中扣除违规资金利息后,再将剩余的收益权回款按约定支付给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其它说明
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