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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6 深市 *ST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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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0

*ST围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1-169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 201905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1]4 号)、《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1]5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汪卫军、龚晓虎、吴良勇、郁建红:

    你们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13.54 亿元,但*ST围海未按规定披露。具体为:

    1.2018 年 7 月,围海控股签订了从顾文举处借款人民币 1 亿元的《借款合
同》,*ST 围海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书》对相关借款承担债务保证责任。2019

年 9 月 20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2.2018年9月,*ST围海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签订两份《质押合同》,以*ST 围海在该行的人民币银行存单为围海控股在该行的 1.425 亿元贷款承担债
务清偿担保责任。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3.2018 年 9 月至 11 月,围海控股签订了欠给王重良人民币 34,502,917 元
的《还款协议》,*ST 围海在该《还款协议》加盖公章承担债务保证责任。2019
年 8 月 23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4.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ST 围海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签订七份
《质押合同》,以*ST 围海在该行的人民币银行存单为围海控股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围海控股控制的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在
该行的 4.6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
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5.2019 年 7 月 3 日,朗佐贸易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签订的“2019 年汇
通承字第 002 号《银行承兑协议》”到期,朗佐贸易需归还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 1 亿元资金。因资金紧张,朗佐贸易遂向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平实业)拆借资金 1 亿元,用于归还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扣款,《银行承兑协议》相关的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相关质物*ST 围海的定期存单解押。同日,*ST 围海将该定期存单再次质押,用于担保昌平实业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
支行签订的“2019 年汇通银承字第 168 号《银行承兑协议》”,担保金额 1 亿
元。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根据该《银行承兑协议》,开具 1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昌平实业将 1 亿元资金借于朗佐贸易,通过*ST 围海定期存单再次质押获得的 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完成资金收回,仅用于通道作用。朗佐贸易通过昌平实业将*ST
围海定期存单质押,最终资金使用方仍然为朗佐贸易。2021 年 3 月 24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6.2019 年 2 月,围海控股、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
与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等,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3.7 亿元。*ST 围海出具《无条件回购承诺函》,对该《国内商业保理合同》承
担无条件回购承诺责任。2019 年 9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7.2019 年 3 月,*ST 围海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围海工程)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签订三份《质押合同》,以围海工程在该行的人民币银行存单为朗佐贸易在该行的 1.4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担质押
担保责任。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8.2019 年 4 月,围海控股签订了从邵志云处借款人民币 700 万元的《借款
协议》,*ST 围海在该《借款协议》的借款保证人一栏加盖公章。2019 年 8 月23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 围海通过向供应商
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冠新材料)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 34,635 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ST 围海未按规定披露。具体为:

    1.2017 年 10 月,*ST 围海与两家供应商(宁波汇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宁
波和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合同预付款支付给合同对方,
再分别由合同对方借款给围海控股,涉及资金共计 6,0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围海控股已归还占款。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
    2.2018 年 1 月至 3 月,*ST 围海与朗佐贸易签订采购合同,将合同预付款支
付给朗佐贸易,再由朗佐贸易借款给围海控股,涉及资金共计 6,000 万元。上述
占款中的 1,500 万元于 2018 年 4 月归还,4,500 万元于 2018 年 12 月归还。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

    3.2018 年 6 月,*ST 围海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向朗佐贸
易提供 500 万元借款。上述占款中的 100 万元于 2018 年 6 月归还,剩余 400 万
元于 2018 年 10 月归还。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
    4.2018 年 9 月,*ST 围海子公司北京橙乐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朗佐贸易
提供 50 万元借款。上述占款于 2018 年 12 月归还。2019 年 4 月 27 日,*ST 围海
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

    5.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3 月,朗佐贸易、均冠新材料通过*ST 围海项目部
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ST 围海资金共计 22,085 万元。2020 年 9 月 24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资金占用事项。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朗佐贸易、
均冠新材料已归还占用资金 3700 万元,资金占用余额为 18,385 万元。

    综上,*ST 围海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共计 13.54
亿元;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共计 34,635
万元。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 围海资金余
额 85,127.79 万元,其中通过*ST 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 18,385 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 66,742.79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贷款合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银行转款回单、相关公告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 围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对*ST 围海担保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冯全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杨贤水、胡寿胜、戈明亮、陈伟、汪卫军、龚晓虎。对*ST 围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冯全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汪卫军、吴良勇、郁建红。
    冯全宏作为*ST 围海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

    二、对冯全宏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 60 万元;

    三、对杨贤水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对戈明亮、胡寿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六、对汪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七、对龚晓虎、吴良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

    八、对郁建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汪卫军、龚晓虎、吴良勇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

    你们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13.54 亿元,但*ST 围海未按规定披露。具体为:

    1.2018 年 7 月,围海控股签订了从顾文举处借款人民币 1 亿元的《借款合
同》,*ST 围海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书》对相关借款承担债务保证责任。2019
年 9 月 20 日,*ST 围海首次公告该担保事项。

    2.2018年9月,*ST围海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签订两份《质押合同》,以*ST 围海在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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