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事项相关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同意聘任陈梦璐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建新、张炳生、李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唐建新
张炳生
李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