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将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奉化市象山港避风锚地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BT)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建新、张炳生、李晓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