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1-09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对顾文举违规担保案的最终赔偿金额尚无法确定。
2、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预计承担赔偿额不超过7800万元(计息至本公告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对顾文举违规担保案件计提预计损失14093.07万元,根据本次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本期
(2021年半年度)预计增加税前利润不少于6200万元。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黑民终8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概况
2018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或“控股股东”)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
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将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起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新发现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
2020年10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黑01民终1438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文举本金92,671,090.41元;二、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文举借款利息(自2018年8月25日起,以92,671,090.41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利息,以92,671,090.41元为本金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原告顾文举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100,000.00元;四、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6名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顾文举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66,933.67元,由原告顾文举承担66,693.37元;由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7名负担600,240.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顾文举负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98)。
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黑民终85号。
二、本次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民终85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判决如下:
一、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等5名相关方应当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中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顾文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66,933.67元,由顾文举负担66,693.37元;由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6名原审被告负担600,240.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顾文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240.03元,由顾文举负担300,120.015元;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120.0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违规担保案件进展情况如下:1、顾文举违规担保案,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实际赔偿金额暂无法确定。公司预计承担赔偿额不超过7800万元(计息至本公告披露日);2、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公司违规担保发生额7亿元、违规担保余额6亿元,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无效,法院已正式立案;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宁波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实际赔偿2291.69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公司实际赔偿301.1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5、中弘保理违规担保案,违规担保余额500万元,该案件暂未引发诉讼纠纷。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并就上述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向围海控股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四、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顾文举违规担保案中,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方担保公司”)为围海控股借款提供担保,围海控股以其持有的公司3000万股股票为壹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向法院主张追加第三人,但因顾文举未向壹方担保公司主张权利,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追加壹方担保公司为第三人。案件后续执行过程中,顾文举是否会向壹方担保公司主张权利尚不确定。
根据本次终审判决结果,因围海控股及相关担保方的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其对该案件的偿还金额尚不确定,公司最终赔偿金额暂无法确定,需以案件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努力减少损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围海控股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公司预计承担赔偿额不超过7800万元。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顾文举违规担保案件已计提预计损失14093.07
万元。根据本次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本期(2021年半年度)预计增加税前利润不少于6200万元。因案件后续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民终85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