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与新加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阳光”)、宁波阳光海
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阳光”)签订了《阳光海湾奉化市象山港区避风
锚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协议书》,协议金额人民币拾亿元。但因
该项目地处象山港生态保护敏感区范围,各有关行政审批机关把关严格;同时该
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和后期工程设计专业门类繁多、历时较长等多种原因导
致项目迟迟不能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宁波阳光于 2012 年 3 月 9 日向公司出具
了《奉化市象山港避风锚地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解释了该项目工期延迟的原因。
近期,奉化市政府与宁波阳光协商后,决定由政府接手此项目作为发包方并
采取 BT 模式。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公司与新加坡阳光、宁波阳光友好协商,同意解除
《EPC 合同协议书》,并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解除协议书》主要条款如下:
(一)双方均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
(二)新加坡阳光、宁波阳光尚未支付给公司的进度款 135.8 万元,应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之前付清。
(三)新加坡阳光、宁波阳光应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照原合同约定向
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剩余保证金 2,000 万元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之前付清。
二、解除《EPC 合同协议书》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该项目上共实现营业收入 3,235.8 万
1
元。
(二)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宁波阳光已向公司支付项目剩余进度款 135.8
万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3,284.2 万元,剩余的 715.8 万元保证金将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之前付清。
(三)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参与《奉化市象山港避风锚地建设项目及配
套工程(BT)项目》投标,被业主方奉化市滨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确定为项目第
一中标候选人。《关于重大合同进入公示期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原《EPC 合同协议书》为框架性协议,现调整为 BT 模式,项目施工
范围、造价等内容明确。
(五)新的 BT 项目由政府直接发包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项目的如
期开工建设,也有利于对项目进度的控制,加强了项目的保障力度。
因此,解除《EPC 合同协议书》对本公司不存在生产经营及其他方面的重大
影响。
三、备查文件
公司与新加坡阳光、宁波阳光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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