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四)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
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执行。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