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3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双星大道 88 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培服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4名,代表股份477,861,5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2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 ,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股份 数471,413,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448,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鉴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76,953,731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27,000 股
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800 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13,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4%;反对 8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弃权 80,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76,953,731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27,000 股
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800 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13,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4%;反对 8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弃权 80,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476,953,731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27,000 股
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800 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13,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4%;反对 8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弃权 80,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476,977,531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84,000 股
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37,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8%;反对 88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476,744,131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036,60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0,8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03,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0%;反对 1,03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3%;弃权 80,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476,781,071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9,000 股
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51,46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40,8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1%;反对 8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弃权 251,4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
(七)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477,133,731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47,000 股
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0,8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93,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反对 64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2%;弃权 80,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
(八)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476,951,731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29,000 股
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8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11,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2%;反对 8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弃权 80,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76,947,931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32,800 股
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8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07,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0%;反对 83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2%;弃权 80,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
(十)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85 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77,261,531 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99,000 股反
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21,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5%;反对 59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4%;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477,214,531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47,000 股
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74,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8%;反对 64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吴培服先生、吴迪先生、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6,019,862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901,460 股
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19,8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7%;反对 901,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477,134,131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79,400 股
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8,0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93,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0%;反对 6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2%;弃权 4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均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22 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王春杰律师、杨爱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