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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3 深市 海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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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20-04-30

海能达:招商智远海能达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PDF查看PDF原文

                                合同编号:

招商智远海能达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0 年 4 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3
三、承诺与申明...... 7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
五、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13
六、集合计划的募集...... 15
七、集合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17
八、集合计划存续期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18
九、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24
十、份额的登记...... 24
十一、集合计划的投资...... 24
十二、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27
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8
十四、集合计划的财产...... 29
十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30
十六、越权交易...... 32
十七、集合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3
十八、集合计划的会计政策...... 37
十九、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7
二十、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40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41
二十二、风险揭示...... 43
二十三、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8
二十四、违约责任...... 54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55
二十六、合同的效力...... 55
一、前言

  为规范招商智远海能达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或“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招商智远海能达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文件的规定,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集合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招商智远海能达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招商智远海能达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招商智远海能达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招商智远海能达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招商智远海能达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导意见》:指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非公开发行法规:指 2020 年 2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等对于非公开发行进行规定的相关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投资者;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简称为“招商资管”;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也简称为“浦发银行”;

  销售机构: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管理人签订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
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3)依法设立
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本集合计划正式成立的日期为 2016 年4 月 28 日。

  募集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至结束日的期间;

  开放期:指投资者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员工持股计划:指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指计划不能买卖标的股票(股票简称:海能达,股票代码:002583)的期间。本计划的锁定期为 24 个月,自海能达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
计划名下时起算。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投资本金:指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即参与金额扣除参与费用后的余额。对于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募集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其投资本金还包括参与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即在本集合计划募集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净参与金额与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之和,也即募集期参与份额与计划单位面值之积;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指投资者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本集合计划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 https://amc.cmschina.com/,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承诺与申明

  (一)管理人承诺

  1、 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 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 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

  1、 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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