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3 证券简称:海能达 公告编号:2018-042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接到公司控
股股东陈清州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许诺先生的书面通知,陈清州先生和许诺先生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陈清州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许诺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维护公司长期基石投资者的信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计划自2018年2月2日起的未来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陈清州先生拟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不高于20,000万元人民币;许诺先生拟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高于1,2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未设定价格区间,各方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本次增持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陈清州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许诺先生。
2、增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人 增持方式 增持日期 增持数量 增持金额(元) 均价(元 占公司总
(股) /股) 股本比例
竞价交易 2018年2月5日 800,000 8,461,595.00 10.5770 0.0441%
竞价交易 2018年2月9日 449,900 5,024,923.00 11.1690 0.0248%
竞价交易 2018年2月13日 1,558,900 18,460,446.16 11.8420 0.0859%
竞价交易 2018年2月14日 1,445,500 17,019,882.88 11.7744 0.0796%
陈清州
竞价交易 2018年3月1日 1,333,600 17,666,868.10 13.2475 0.0735%
竞价交易 2018年4月25日 2,388,700 25,871,598.33 10.8308 0.1316%
竞价交易 2018年4月26日 1,316,910 14,124,487.04 10.7255 0.0726%
合计 9,293,510 106,629,800.51 11.4736 0.5120%
竞价交易 2018年4月25日 1,027,300 11,008,931.00 10.7164 0.0566%
许诺
合计 1,027,300 11,008,931.00 10.7164 0.0566%
3、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的持股变化情况
增持人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陈清州 933,401,296 51.42% 942,694,806 51.93%
许诺 0 0 1,027,300 0.06%
合计 933,401,296 51.42% 943,722,106 51.99%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陈清州先生持有公司股票942,694,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93%,陈清州先生与翁丽敏女士之间是夫妻关系,是一致行动人,翁丽敏女士持有公司股票17,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上述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960,294,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0%。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增持主体在实施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4、本次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不存在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并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清州先生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法定条件,可据此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五、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陈清州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许诺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陈清州先生符合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条件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