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2 证券简称:好想你 公告编号:2023-060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1 日
授予数量:200 万股
授予价格:3.93 元/股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200 万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1 日。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已向 16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22,955 股,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关 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3、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200 万股,授予对象共计 29 人,包括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预留部分将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预
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解除限售。上述未解除限售的股份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5、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023 年净利润为正数;
(2)2023 年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较 2022 年增长 15%
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2)2024 年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较 2022 年增长 30%
注:1、上述 “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均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为准;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预留部分将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预留授予部分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划分四个档次。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考评得分A+或 考评得分B 考评得分C 考评得分D
A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60% 0%
各解除限售期内,在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6、预留权益的授予价格:3.93 元/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时公司监事会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3 年 5 月 24 日至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对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 年 6 月 3 日,公司披露《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公司向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80.2955 万股。
7、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公司实际向 16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22,955 股,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8、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次授予事项,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