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公司系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 公司系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河
1 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按原帐 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于
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在郑州市工 2009 年 8 月 18 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照,营业执照号:410184100001492。 410184100001492。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6,977,978 元。 443,235,414 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3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经营范围:食品生产与销售;保健食品 范围:食品生产与销售;保健食品研发、
研发、生产与销售;农作物种植及销 生产与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制品的
售;农林新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及技术 生产与销售;农作物种植及销售;农林新
咨询服务;食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及技术咨询服务;食
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 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
4 划;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特 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从事货物及技
色旅游景区管理;教育信息咨询;会务 术的进出口业务;特色旅游景区管理;教
服务;住宿;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育信息咨询;会务服务;住宿;房屋租赁;
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道路普通货 机械设备租赁;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
物运输;装卸搬运;软件开发;信息技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搬运;软件开发;
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非物质文化遗 信息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非物质文
产保护;健身服务。 化遗产保护;健身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立时,全体发起人以原河南省新郑奥 时,全体发起人以原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
星实业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 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将其中
据,将其中的 5300 万元折合为公司设 的 5300 万元折合为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
立时的总股本 5300 万股,每股面值人 53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由
民币 1.00 元,由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原 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原河南省新郑奥星实
5 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资 业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其余净资产
比例持有,其余净资产列入公司的资 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以净资产
本公积。各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方式 折股方式出资,截至公司设立之日,已履
出资,截至公司设立之日,已履行完毕 行完毕出资义务。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出资义务。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 时,各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及占公
各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及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表格增加各发起人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8
月 7 日
6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56,977,978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 443,235,414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为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7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公司合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8 或者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股份;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收购其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方式; 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9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式。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10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经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并应当在三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法转让。 让。
11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此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