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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你:委托理财实施细则(2022年11月)

公告日期:2022-11-18

好想你:委托理财实施细则(2022年11月) PDF查看PDF原文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委托理财风险,提高公司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

  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控制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机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金融机构资质证明等重要业务资料归档保存;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委托理财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委托理财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中心对接的理财业务工作组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理财业务工作组向总经理提交委托理财方案;

  (三)委托理财金额属于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总经理直接审批,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五)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委托理财事项;

  (六)公司理财业务工作组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理财业务工作组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理财业务工作组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委托理财事项;

  (五)公司理财业务工作组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由其财务中心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其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理财业务工作组在购买理财产品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名称、额度、期限、收益率等。
  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公司理财业务工作组应向总经理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理财业务工作组应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本年度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理财业务工作组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踪公司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决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或泄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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