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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前后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红枣
产业,促进林果经济;依靠科技创新,引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创新,
1 行业发展;打造良心工程,确保产品安全; 不断开发新产品,持续改进;优化服务,使
不断开发新品,适合多种人群;倡导膳食健
顾客满意,做到两个 100%。
康,优化卫生生产;健全物流体系,完善市
场服务;创建民族品牌,确保客户满意。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2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份。董事、监事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 名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
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50%)。 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3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6)个月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司法拍卖、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达到百分之五(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
4 /
书面报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
的股票。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
分之五(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1%),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的当日书面报告给公司董事
会。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
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
变动方式、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后续计划、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前六个月内买卖上
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
资料、其他重要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
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
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
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