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增持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赋予的职责,出席2018年3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认真审议了会议议案,核查了相关内容,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鉴于企业经营和其他资金安排需要,为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而变更股份增持计划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变更承诺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赵琰 倪健 涂勇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