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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0 深市 圣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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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阳股份: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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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580 证券简称:圣阳股份 公告编号: 2015-068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阳股份”)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概述 
1、 2015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
行了核实。
2、 201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 2015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 关
于向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限制性股票调整及授予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召开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 关于向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并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
后)》 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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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1、 调整原因
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五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限制性股票的认购,以及三名激励对象调减限制性股票的认购, 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
行调整。
2、 调整方法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或调减其限制性股票认购的,根据相关规定,放弃或
调减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进行授予,因此,调整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人数由 258 名减少为 253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80.6 万股减少
为 572.35 万股。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拟分配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万股)
占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比例
( %)
占目前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 %) 
隋延波 董事、 副经理 12 1.90 0.0552
宫国伟 财务总监 18 2.85 0.0827
朱纪凌 副经理 4 0.63 0.0184
郭永千 副经理 1 0.16 0.004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 249 人) 537.35 85.06 2.4700
预留 59.4 9.40 0.2730
合计( 253 人) 631.75 100 2.90
《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详见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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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进行核查
后,发表如下意见:
1、列入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
2、 列入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除隋延波先生和宫国伟先生外,
激励对象中无实际控制人中的其他成员,无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
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列入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
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五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限制性股票的认购,以及三名激励对象调减限制性股票的认购, 公司董事
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
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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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
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 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2015
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2、 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均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2015年激励计
划(草案)》 的规定。
3、 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授予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2015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
定。
5、 《 2015年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2015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监事会《 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
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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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相关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