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2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 年 2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4,505,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323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7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一)《关于选举赵耀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24,505,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4%;
反对 4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24,505,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4%;
反对 4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反对 4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24,505,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4%;
反对 4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24,505,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4%;
反对 4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24,505,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4%;
反对 4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24,505,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4%;
反对 4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2 日